长治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