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农村自建房屋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