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支持绿色金融发展,推进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完善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质押融资机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