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六章 服务与保障第四十八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旅游项目建设、客源市场开发、品牌创建、转型升级、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制定和完善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优惠政策,激发全域旅游发展活力,推进全域旅游健康快速发展。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