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景区(点)建设和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景区(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标准配备相应设备、设施,加强日常维护。危险性区域和危险性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使用特种旅游设备的,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并配备持证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操作。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