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要求,落实各项文明行为促进措施,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