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本市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对常见的、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实施重点治理。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目标和现状,制定并适时调整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内容和重点治理年度工作方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本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报本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