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激励机制,依法记录见义勇为、无偿献血、捐献器官、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信息。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教育培训、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享受社会服务等方面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