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完善城市文明建设基础设施,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维护美丽整洁的生活环境、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城市文明和谐宜居。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文化体育场馆、厕所等内部设施,利用自有场所、设施设立志愿服务站点、爱心站点,提供饮水、应急药品、避风遮雨等便民服务。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