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街道办事处履行土地管理相关职责的,适用本办法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成立村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别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代为行使村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承担义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