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三十七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征收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建设项目占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土地的,按照征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安置;涉及宅基地及农村村民住宅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