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基地旧址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利用:

(一)建立纪念馆、博物馆、教育基地、旅游景点等;

(二)举办展览、进行研学;

(三)发展红色旅游,并与发展生态旅游、文化旅游等相融合;

(四)有利于传承弘扬基地旧址红色文化的其他方式。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