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坚持“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原则,将老旧小区、学校、大型医院、重点商务地区等供需矛盾突出区域列为规划和建设重点。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