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车行为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妨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