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停放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指定的方向停放;

(二)在停车泊位线内停放;

(三)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依法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除外;

(四)不得擅自占用残疾人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

(五)不得停放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六)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立即驶离的,应当立即驶离;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