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车行为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在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停放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指定的方向停放;(二)在停车泊位线内停放;(三)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依法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除外;(四)不得擅自占用残疾人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五)不得停放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六)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立即驶离的,应当立即驶离;(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