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机动车停车标志,明示车辆停放、安全防范、消防应急等管理制度;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电子导视牌,适时发布停车场出入口的拥堵预警和场内剩余车位数量信息,提供智能化停车服务;

(三)停车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和投诉举报电话等;

(四)按规定的标准收费,并出具合法票据;

(五)不得擅自停止经营,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经营的,应当报经相关停车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停止经营十五日前向社会公告;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