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