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应当有一名专职人员,由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区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应当为区市人大代表。

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