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实施与三孩生育政策相关的配套支持措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