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采暖期未优先保障供热需求,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联产机组对外供热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热用户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