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管网和其他供热设施;(二)擅自并网增容或者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和运行方式;(三)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装设路灯杆、种植树木。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