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对供热质量和服务进行检查监督,设置热用户投诉电话,在接到投诉当日与供热单位协调督办。供热单位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解决,并将解决结果反馈热用户和督办单位。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