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继续享受下列奖励:
(一)每月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独女户夫妻每月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
(二)适当补助托幼费;
(三)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
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一款所列奖励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发放:
(一)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给;
(二)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
(三)流动人口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