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