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夫妻双方生育的三个子女中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

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中有死亡的,可以再生育至三个子女。

再婚夫妻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