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八条有效夫妻双方生育的三个子女中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中有死亡的,可以再生育至三个子女。再婚夫妻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