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土地利用规模、布局和结构,将符合发展方向的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革命老区建设用地规模合理需求。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安排革命老区用地计划指标,对重点项目用地实施分类保障。在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时给予革命老区倾斜支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