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五条有效国家和省确定的示范区、试验区、开发区,应当以重大项目和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留学人员创业园等为依托,培养和引进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