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引导新型创新主体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