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技术创新与服务绩效考核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研究水平、开发能力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进行定期考核,并择优支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