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支持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引导青少年参与科技创新实践。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