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公园广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具有一定的园林绿化环境和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传承文化、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游园等。本条例所称广场是指具有一定绿地规模、配置一定景观设施,供公众游憩或者进行纪念、集会、避险等公共活动的开放性空间。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