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政府管理的公园广场,除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外,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入驻。

公园广场的驻园单位和住户应当遵守公园广场管理制度,服从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的管理,不得损毁公园广场景观和设施,不得影响游客游览安全,不得擅自在公园广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