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公园广场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广场用地使用性质。

因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确需改变公园广场用地使用性质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用地补偿方案,报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用地补偿方案进行评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