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明确扬尘污染防治应急响应措施,并纳入当地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