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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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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引导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减量等工作,并将其纳入村(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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