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引导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减量等工作,并将其纳入村(居)民公约。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