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