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