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第二十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依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可以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农户缴纳等方式筹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