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对属性不明、无法判定危害特性的固体废物,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有关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别;对因原料、工艺改变可能导致属性发生变化的固体废物,应当及时委托有关技术鉴定机构鉴别。经鉴别确定固体废物属性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