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