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应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

(六)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聘岗位对专业技能和文化程度有特殊要求的,应聘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对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和退役军人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