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第五章 创新环境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科技合作,吸引境外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特区设立研发机构。鼓励特区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在境外建设海外研发机构、协同创新中心、联合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促进创新主体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