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农业科技园等各类园区发展,加大投资力度,完善园区基础设施配套。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增强园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能力,推动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成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