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时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免予检验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制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