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