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实行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已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海关总署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证书。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