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第二十八条有效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实行验证管理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不合格的,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