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章 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第五十九条有效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出境前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在出境前未缴清上述款项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的担保。未提供担保,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出境。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