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章 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第四十九条有效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撤销海关注册登记、禁止从事报关活动、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