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章 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调查第四十三条有效海关查问违法嫌疑人或者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权利和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嫌疑人、证人必须如实陈述、提供证据。海关查问违法嫌疑人或者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并当场交其辨认,没有异议的,立即签字确认;有异议的,予以更正后签字确认。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海关查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也可以要求其到海关或者海关指定的地点进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