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第二十三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二)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手册等凭证,妨碍海关监管的;(三)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物品实施监管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